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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亚硝酸盐含量超标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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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张某销售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的食品被查

2013年10月,家住淇滨区的张某煮制并销售添加了亚硝酸盐的牛肉。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经营的饭店内提取一块牛肉,经鉴定,亚硝酸盐含量为每千克49毫克,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在牛肉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应当理解为非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与监测评估司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硝酸盐、亚硝酸盐被界定为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灌肠类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应超过每千克30毫克,也将亚硝酸盐定位为“食品添加剂”,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禁止使用的亚硝酸盐应认定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综合近年来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来看,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法院: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4月,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随意添加亚硝酸盐,致使其销售的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点评

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是区别两罪的关键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焦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在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明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而生产或者销售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区别两罪的关键。

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这是在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中已经明确过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可用于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亚硝酸盐属于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须符合使用量规定。

被告人张某在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使用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综合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张某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更合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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